桂财规〔2021〕2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提高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提高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使用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除支持中小银行化解风险的专项债券外),以及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到期后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新增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专项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域内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协调配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强化运用等原则,突出专项债券资金推进公益性项目建设,聚焦稳投资、促发展等政策导向,同时兼顾项目使用自身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目标。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应提交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有关材料;确定获得专项债券额度后,应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情况纳入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资本性;
(二)偿还专项债券计划的可行性和偿还专项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三)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专项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五)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六)绩效目标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结合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对专项债券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市县财政部门应审核汇总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并将审核汇总有关情况按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应当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做到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并随专项债券资金下达文件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发生调整或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后及时组织纠正,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情况、财政重点监控情况等结果,加强结果应用力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指导纠正偏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运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工作。
专项债券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全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选取项目个数不低于5%。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二)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等。
(三)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十九条 针对专项债券期限较长的特点,绩效目标应分阶段设置,针对项目建设、使用、运营(前、中、后期)、还本付息等不同阶段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实施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针对项目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具体为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期内重点评价专项债券资金支出情况、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重点评价项目社会效益、项目运营周期内重点评价项目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指导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依据各项目评分,按照地区级次进行综合评分并评级。自治区财政厅抽查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分后,分地区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该地区该年度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一等(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等(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等(中)”,60分以下的为“四等(差)”。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项目未能如期投入使用”“项目未实际运营”“项目未取得收入”“项目还本付息完全依赖财政拨款”“项目绩效评价阶段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并按照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对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处于建设期的专项债券项目,暂停拨付尚未拨付的专项债券和暂停发行下一期专项债券,待其整改后再视情况安排拨付专项债券或发行下一期专项债券;对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已完工项目,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实现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等级作为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的测算因素,对等级为“一等”的地区或项目,在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分配时予以倾斜支持。对等级为“四等”的地区或项目,暂停安排该地区或项目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原则上应在项目整改完毕后方可在下一年度纳入安排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10075503.shtml